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zhōng huá rén mín gòng hé guó xíng shì sù sòng fǎ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修改了本法,同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共4编17章225条。第1编总则,规定了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等;第2编分为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3章;第3编审判,规定法院审判组织和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等;第4编规定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最后为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