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zhōng huá rén mín gòng hé guó xiàn fǎ

我国的根本法。从1954年到1982年,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包括序言和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萭鸵逦瘛⒐旃帐锥嫉?章,共106条。它以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第二部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仍分序言和4章,但只有30条。它在“--”的特秅诽跫拢艿健?A>左”的思想的影响和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严重干扰,存在着许多错误。第三部宪法?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仍分序言和4章,共60条。它改正了1975年宪法的若干错误,但限于当时尚未完成拨乱反正的历史条件,还有不少错误和缺点。第四部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仍分序言和4章,但公民的基本萭鸵逦裉崆拔?章,国家机构则改为第3章,共138条。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也注意吸取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1988年4月、1993年3月全国人大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