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义是使用。 甲骨文写作“、 、 ” , 像耕地用的 “耜” (㠯), 或加“人”旁写作“” 。金文、石鼓文随甲骨文写作“ 、、”。小篆将此字亦分为二, 写作“”和“” , 与甲、金文一脉相承。 《说文》: “㠯(以),用也。”隶书《史晨碑》写作“”。
注: 甲骨文字形另有他说。参看 “底、氐”等释文。
图为 “象形字书画” 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