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 的本义是继承君位。《书·舜典》: “舜让于德,弗嗣。” 又指 继承人。甲骨文上部是 “大” 和 “子” ( “大” 是正面大人形; “子” 是小儿 形), 下面是册封的竹简, 会意立子为继承人。金文1稍变形, 左上为 “” 下为口,右旁是“” “” , 司是掌管一定事务的官员,在这里代表宣读册 封的人,会意口读册封文书给继承人。金文2-3去掉了 “子” ,成为“从册, 从口,司声” 的形声字。“说文古文”上边是“司” ,下边是“子” ,仍可看 到与金文的关系,既可会意,也是形声。同期的石鼓文与稍后的小篆确立了 “口,册,司” 的构架。隶书(三国《曹真残碑》 )在小篆的基础上使笔画规 于平直方正,脱离了象形字的行列。
图为 “象形字书画” 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