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的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始自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个原则不适用于自诉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中一审判决确实畸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应予纠正,但不能通过审理被告人的上诉来解决,而只能通过审理自诉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来解决;如果自诉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则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