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以来壮、侗、苗、黎等民族的社会组织形式。亦作洞、溪洞。壮语称“洛”、 “弄”或“垅”,侗语称“”,黎语称“贡”。原意是以河流、山岭为自然界限的峒场,有固定地域。唐宋时壮族有“黄峒”、“侬峒”、“韦峒”,多为一姓聚族而居,以姓氏冠之。苗族集中的峒场称“苗洞”。侗族有“十洞”、“八洞”之称。最早可能是氏族居住之所,后为农村公社的组织形式。唐宋时期为羁縻制度下一级组织,其土官称“知峒”;元明清时期为土司的一级组织,土官称“长官司”、“副长官司”。直到解放前,黎族仍存在“洞”的政治组织名称,一大峒包括若干小峒,峒有峒首,或称峒主、峒官。民国时演变为乡、村长。侗族则保存有“洞款”,置“款首”管理之。峒中居民称“峒民”,或“峒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