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税

赋税名目。汉以后历代政府对民间酿造、销售酒类所征之税。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罢“酒榷”,始征酒税。“令民得以律占租”,即根据营业额纳酒税,不据实报税的按律受罚。此后,酒税与酒榷交替施行。东汉、两晋、南北朝基本征税。隋初至唐前期对酒免税。唐中叶至宋末以专卖为主,征税为辅。辽代酒税称“曲钱”。金代初为官府专卖,后改征税,称“曲课”。元代多次厉行禁酒,开禁时或榷或税。时称酒税为“酒课”。明、清对酒类不再专卖,专收酒税。明代与醋税一起征收,称“酒醋税”。清末酒税名目繁多,如增设的“酒捐”、“烧锅税”、“门关税”、“出锅统税”等,且税额不断提高。参见“酒课”、“酒醋税”、“酒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