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课

赋税名目。即酒税。元太宗二年(1230),始征酒课。元朝建国后,城市酒课征收行榷酤法,官自沽卖。办法有二:一是官设酒库,出备米面工本,造酒发卖;一是指派若干人户为酒户,自备工本造酒,官府收购。又行散办法,将酒课分摊若干人户,允许他们造酒发卖。有些地方,许民间随意造酒发卖,但必须验造酒米(以石计),赴税务纳税。农村酒课通常按各户田亩数或税粮数多寡摊派。农民交纳酒课后可以酿酒自己饮用,但不许出卖。农村的酒入城,称为犯界酒,要处以罚款至笞刑。元代不断提高酒课征收额。至元二十九年(1292),仅江浙、湖广、江西三省酒课即达二十六万余锭。成宗时增至四十六万锭以上。酒课收入以大都(今北京)和杭州二地为最多,大都每日酿酒千石以上,杭州每年耗米二十余万石。酒课原由茶盐运司兼管,至元二十八年起改由地方官府管理,大都等城市专设酒课提举司。参见“酒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