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伏燒埋 bù fú shāo mái注音 ㄅㄨˋ ㄈㄨˊ ㄕㄠ ㄇㄞˊ 拼音 bù fú shāo mái 燒埋,元代對於負命案責任的人,除判決刑罰外,另外必須付給苦主賠償金,作為死者燒埋的費用。後以不伏燒埋比喻不服罪、不甘心。
▶ 元.李直夫《虎頭牌.第四折》:「便死也只吃杯淡酒何傷害?到底個不伏燒埋。」
▶ 元.無名氏《爭報恩.第二折》:「你待教我從實取責,我又不敢當廳抵賴,恰待分說,又道咱家不伏燒埋。」亦作「不服燒埋」。参见:
不伏烧埋
扫描版:「不伏燒埋」在《汉语大词典》第408页 第1卷 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