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时魏国法律的总称。明帝时鉴于律例紊乱,由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作新律十八篇”,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颁行。较汉*《九章律》多《劫掠》、《诈伪》、《毀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等九篇;又改《具律》为《刑名》作为首篇,开历代封建法典首列名例篇的先例。到隋代全文已失传。此外尚有《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等。《晋书·刑法志》中存有《魏律·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