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参与人有权对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辩论,而审判人员通过辩论了解案情作为裁判基础的原则。古罗马的审判机关最先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实行这一原则,后又移植于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实行,不限于法庭辩论阶段,也不限于言词辩论。如原告提出起诉状,被告提出答辩状,这就是以书面的形式实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