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明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地方行政单位。唐在边远地区设置羁縻都护府、都督府、州、县四级,共八百多个。由中央任命各族首领为都护、都督、刺史、县令,世袭,受都护府、边州都督或节镇统辖。各府州户籍、赋税一般不入户部。宋代在部分地区也因袭了这种措施,设有羁縻州、县、峒。明置羁縻卫所,授归附的少数民族首领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户、百户、镇抚等。羁縻府、州、卫所的建立,加强了中原与边疆地方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