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

比较法学   bǐ jiào fǎ xué

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学科。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学的一种研究方法。与“比较法”、“比较法研究”实际上是同义语。一般认为,按照研究的范围,比较法学可分为“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前者指对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律传统(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后者指对属于同一社会制度或同一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按照法律的内容,可分为比较法导论(对各种法律进行总的比较研究),法系的分类比较研究(如英美法、大陆法、社会主义法等的比较研究),部门法的分类比较研究(如比较宪法、比较刑法等),具体制度等的分类比较研究(如司法制度、律师制度等的比较研究)等。一般以孟德斯鸠为奠基人。而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则始于19世纪中叶。1869年与1895年,法英两国分别成立比较立法学会。1900年在巴黎召开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1924年与1960年,分别成立国际比较法学会与国际比较法协会。1950年国际法律科学协会发起编纂《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共分17卷,1971年开始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