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更名田”、“更明地”。清民田之一。清初,将明宗室藩王所遗田地改归民户所有,并编入所在州县缴纳赋税,总计约二十万顷。《清朝文献通考·田赋二》:“初,直隶各省废藩田产改入民户,免其易价,号为更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