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勃鲁赫 lā dé bó lǔ hè德国法学家。社会民主党人。曾任哥尼斯堡大学、基尔大学、海德堡大学等校教授。参加过《魏玛宪法》的起草工作。1921、1923年两度任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起草德意志共和国刑法。1926年重任海德堡大学教授。1933年纳粹执政后被迫流亡国外,一度在牛津大学执教。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回国,重任海德堡大学教授。战前为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曾提出相对主义法律学说。战后转向自然法学,主张法应具有绝对的价值准则。主要著作有《法学导论》、《法哲学要义》、《法哲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