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弗雷德里克·查尔斯·富勒(John Frederick Charles Fuller,1878 —1966)。英国军事理论家,将领。机械化战争论倡导者。桑德赫斯特皇家军事学院毕业,参加过英布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曾任坦克部队参谋长,提出坦克使用的新思想。战后任参谋学院主任教官、帝国参谋长助理、旅长等职。领有少将军衔。1933年退役。1935—1939年任伦敦《每日邮报》记者。此后从事军事理论与军事历史研究。著有《大战中的坦克》、《西洋世界军事史》等四十余部专著。
朗·勒沃伊斯·富勒(Lon Luvois Fuller,1902—1978)。美国法学家,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长期任哈佛大学教授。认为道德与法是不可分的,法同义务的道德十分相似,而同愿望的道德并无直接联系。后又进一步分出法的内在道德与法的外在道德,前者相当于自然法的程序法,后者相当于这种自然法的实体法。主要著作有《法在探求自己》、《法理学》、《法的道德性》、《法的自相矛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