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所作的审查。审查后,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批准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的必要。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如已拘留,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