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进口税

复进口税   fù jìn kǒu shuì

亦称“沿岸贸易税”。旧中国海关对国产货物从某一通商口岸由商船运入另一通商口岸时所征收的国内关税。始于1861年,1931年废止。根据1861年咸丰十一年)《长江通商收税章程》规定,国产货物复进口时,除在装船口岸缴纳出口税(5%)外,并于卸货口岸缴纳复进口税,税率为上述出口税税率的一半(2.5%),故又称“复进口半税”。外商货物进口,缴纳进口税和子口税后,可任凭转运他口,不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