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   tǔ sī zhì dù

南宋元明清王朝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制度。元以前,各封建王朝就已采取“以土官治土民”,即封赠边疆各族首领官爵以统治本族人民的办法。元朝授各族首领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官职,又在各族聚居的府、州、县设立土官。明朝多以原官授职,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官隶兵部,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隶吏部,皆世袭其职,给予符印,并确立了承袭、等级、考核、贡赋、征发等制度。土司除对中央政权负担规定的贡赋和征发以外,在辖区内依然保存传统的统治机构和权力。明清两代曾在部分地区进行*改土归流。国民党政府时期,部分地区土司制度仍然存在。解放后,土司制度已被彻底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