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单位开户银行为保证在交易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代付货款,向售货单位开户银行签发的凭证。在签发信用证前,购货单位应先将货款提交开户银行,另立帐户保管。售货单位接到其开户银行通知后,在信用证限额以内,可按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主动发货,并就地向银行结算收取货款。我国已于1989年4月1日起废止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 *商业信用证和*旅行信用证的通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