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变更

人格变更   rén gé biàn gēng

罗马法上指丧失权利能力的一部或全部。罗马法规定,权利能力包括自由权、市民权与家族权,三种权利无缺,才有完全的人格;丧失其中的一种权利能力或全部权利能力,即为人格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