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公约》。国际民航组织于1963年9月14日在日本东京举行的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簦订。主要内容:飞机登记国对飞机上发生的犯罪行为,和其他可能或确实危害飞机或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的行为有管辖权;当机长确认某人在飞机上已进行或准备进行犯罪行为或上述其他行为时,有权对此人采取包括拘禁在内的必要的合理措施,并将此人交送降落地缔约国处置;如机上有人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非法控制飞机时,缔约国有义务尽快恢复机长对飞机的控制,把飞机及所载货物交还合法的占有人。中国于1978年11月交存加入书,但对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作保留。1979年2月公约对中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