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正常的休息时间在外),不得间断的原则。最早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后在法国1808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中作了正式规定。现代许多国家的诉讼法都规定了不间断原则。一般认为实行这个原则有利于审判人员对案情获得并保持明确而完整的印象,为正确裁判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