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   yī shì bù zài lǐ

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再起诉,也不得再受理的诉讼原则。始自罗马共和国时期,后为各国所广泛沿用。有些国家还规定,检察机关已决定不予起诉的案件,也不得再侦查、再起诉。许多国家在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同时,对纠正确定判决或裁定的错误也有所规定。我国诉讼法既注意维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严肃性、稳定性,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认为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可以再作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