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燒埋

不服燒埋   
注音 ㄅㄨˋ ㄈㄨˊ ㄕㄠ ㄇㄞˊ  拼音 bù fú shāo mái
燒埋,元代對於負命案責任的人,除判決刑罰外,另外必須給苦主賠償金,作為死者燒埋的費用。後以不服燒埋比喻不服輸、不認罪。
   ▶ 元.康進之《李逵負荊.第四折》:「休道您兄弟不服燒埋,由你便直打到梨花月上來,若不打這頑皮不改。」亦作「不伏燒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