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预收田租。《解放日报》1944.6.19:“ 民国 六年后,又都改成了‘上打租’,十月十五即得将下年的租子交了。”
2. 引申为先付酬金后办事。 张寿臣 《麦子地》:“我这个教书的可是有一样儿啊,得先给学钱,念一个月再给钱可不干,我这是‘上打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