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   gōng mín jī běn quán lì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在全部公民权中具有首要意义。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真实性、平等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其主要内容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年满18岁的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有劳动权、休息权;在退休后,有生活受到保障的权利;在年老、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权;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