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罪行

战争罪行   zhàn zhēng zuì háng

分国内法上和国际法上两种。(1)国内法上主要指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反人民、反民主的国内战争的行为,或在该战争中反动分子命令部属屠杀人民、施放毒气、杀害俘虏等的行为。(2)国际法上主要指破坏和平罪,即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的罪行;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罪行,如使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的破坏等;违反人道罪,即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平民进行杀害、灭种、奴役和放逐,或以政治、种族和宗教为理由对平民进行迫害的罪行,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地的国内法,则在所不问。犯有战争罪行的人,负有个人责任,并且应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