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 bāo duó zhèng zhì quán lì旧称“褫夺公权”。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参与国家管理、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也可独立适用。剥夺的权利内容是:(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人,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