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本 tí běn 1. 明 清 时的一种奏章。 明 制:凡兵刑钱粮、地方民务等大小公事皆用题本,由官员用印具题,送通政司转交内阁入奏。私事则用奏本,不准用印。 清 初行题本与奏折制,科道及在京 满 汉 官员奏折均可直达宫门陈奏;军机处设立后,内外官员有紧急事务悉具奏折,即送军机处,而送通政司转达内阁的题本却成例行公事。 光绪 二十八年(公元1902),遂废题本,专用奏折,通政司亦一并裁撤。 明 沉德符 《野获编·京职·章奏异名》:“今本章名色:为公事则曰题本;为他事则曰奏本。收本之处,在内则曰会极门,在外则为通政司。”《儿女英雄传》第四十回:“恰巧那个当儿,正出了个内阁学士缺,祭酒的名次,题本里应得开列在前,他自己心里的红算计,下次御门这个缺八成儿可望。”参阅《明史·职官志二》。
2.谓上奏章。 明 唐顺之 《与胡梅林总督书》之四:“公书中云欲题本,可且缓之,更看消息如何。”《红楼梦》第九七回:“哥哥的事,上司已经准了误杀,一过堂就要题本了,叫咱们预备赎罪的银子。”
国语辞典
注音 ㄊㄧˊ ㄅㄣˇ 拼音 tí běn 明、清時,凡有關軍事、錢糧、地方民務等大小公事,由官員用印具題,送通政司轉交內閣入奏的文書。與奏本不同。
▶ 《紅樓夢.第一八回》:「賈政方略心意寬暢,又請賈母等到園中,色色斟酌,點綴妥當,再無一些遺漏不當之處了,於是賈政方擇日題本。」参见:
题本
扫描版:「題本」在《汉语大词典》第17126页 第12卷 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