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省称“公休日”。指星期日、节日、纪念日等公民共同的休假日。《新华半月刊》1958年第10期:“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人、职员,同父亲、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