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方伯讨伐有罪的诸侯。 《公羊传·僖公四年》:“ 齐 人执 陈 袁涛涂 ……执者曷为或称侯?或称人?称侯而执者,伯讨也。称人而执者,非伯讨也。” 何休 注:“言有罪方伯所宜讨。” 徐彦 疏:“即下二十八年 晋侯 执 曹伯 畀 宋 人, 成 十五年 晋侯 执 曹伯 归之于京师之属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