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农依约向地主交纳地租,得永久使用其土地以进行农业生产的一种租佃形式。其产生的年代已久,明清两代盛行于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等省。产生原因,主要是由于在灾荒或战争以后,地主霸占大量荒地,为了使农民为之开垦或进行土壤改良,遂给佃农以土地永久使用权,借以维持长期的封建剥削关系。也有的是因农民不堪捐税负担和其他各种剥削,陷于贫困,迫不得已将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出卖,保留了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永久使用权,称为“永佃权”,或称“田面权”;与此相对,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称为“田底权”。永佃权和田底权一般都可以分别继承、转租或出让。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一般不影响佃农的永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