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捐

杂捐    zá juān

正税以外的各种摊派。清 马建忠 《复李伯相札议中外官交涉仪式洋货入内地免厘禀》:“然后可截长补短,一律减至值百抽十,外加各色杂捐,似可当釐金之入。”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四编第三章第四节:“豁免捐税布告中规定:……免征本年和历年积欠的田赋,免缴除供地方所用以外的杂捐。”


参见:雜捐
扫描版:「杂捐」在《汉语大词典》第16233页 第11卷 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