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审

朝审   cháo shěn

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在秋天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1457—1464)年间。规定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件,会同王公大臣,集中审查,分列“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上盿实鄄镁觥?u>清代以*秋审与朝审并行,朝审处理京师案件,秋审处理外省案件;先朝审,后秋审。


参见:朝審
扫描版:「朝审」在《汉语大词典》第9309页 第6卷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