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鞫

乞鞫    qǐ jū

中国旧律规定犯人及其家属在读鞫后一定时间内可以提出申诉,要求重审或上控的制度。类似近世的上诉。秦汉时准许犯人家属乞鞫,三国魏时废除,明清时又准许。乞鞫的期限,汉律规定徒刑罪不得超过读鞫后三个月,北宋嘉祐年间(1056—1063)延长为三年,南宋绍兴年间(1131—1162)又缩短为一年。


扫描版:「乞鞫」在《汉语大词典》第765页 第1卷 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