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易法

市易法    shì yì fǎ

王安石新法之一。熙宁三年(1070年)王韶陇西古渭寨,用官钱设市易司,控制西北边境贸易。五年,王安石参照王韶所行制定市易法,先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试行,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务),由监官或提举官主持。汴京都市易司吸收各行铺(入行铺户)、牙人充行人和牙人。以内库钱百万缗及京东路八十七万缗作本。凡市上滞销的货物,由都市易司平价收购,售主也可易取官物。商贾可用财物抵借官款,定期归还,半年付息十分之一,全年加倍。官府所需货物由都市易司供应。后又推广于杭州广州扬州成都等二十一城市。元丰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以后兴废无常。南宋时废止。


扫描版:「市易法」在《汉语大词典》第4093页 第3卷 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