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负责运输。 般,通“ 搬 ”。 宋 代盐运有官般法,官府设转般仓于适中地,转盐就商,或待官卖。《宋史·食货志下五》:“九年正月,以 福建 盐自来运卖,近为钞法敷扰害民,於是詔 福建 转运司,诸州盐纲依旧官般官卖。”《文献通考·征榷十四》:“ 闽 广 之盐,自祖宗以来,漕司官般官卖,以给司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