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以官抵罪的制度。晋律规定免官抵三岁刑,为此制之始;但“官当”之名,初见于南北朝的陈律。陈律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此制使犯罪的官吏得以逃避惩罚,不利于为发展封建专制而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因此元、明、清律不取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