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鈔

奏鈔   zòu chāo
《新唐书·百官志二》:“凡国家之务,与中书令参总,而颛判省事。下之通上,其制有六:一曰奏钞,以支度国用,授六品以下官、断流以下罪及除免官用之。” 宋 赵彦卫 《云麓漫钞》卷十五:“奏钞则用天下合同之宝,祭祀则用皇帝恭承天命之宝。”
参见:奏钞
扫描版:「奏鈔」在《汉语大词典》第3281页 第2卷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