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春秋.去私》(卷一):“墨者有钜子腹䵍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他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腹䵍对曰:‘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䵍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许惠王,而遂杀之。”
墨家首领腹䵍(tūn)的儿子杀了人。秦惠王念腹䵍年老只此一子,要赦免其子不死。腹䵍恪守墨家之法,谢绝秦王好意,终使其子伏法。后以“杀人者死,伤人者刑”表示严格执法。
汉.司马迁《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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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接】:扑作教刑 僭赏滥刑 尚德缓刑 以刑去刑 鞭作官刑 讳兵畏刑 炮烙之刑 严法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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