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颁布方田均税法。

公元1072年 八月
宋神宗颁布方田均税法。

续资治通鉴卷六九:“帝患田赋不均,诏司农重定方田及均税法颁之天下。方田之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其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其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尝收蹙奇零,如米不足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如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沟路、坟墓,皆不立税。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有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巨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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