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天津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趁英法联军攻陷天津之机胁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13日(咸丰八年五月初三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海光寺签订。共十二条,主要内容为:除两国原有陆路通商地点外,增开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七处通商口岸,俄国兵船有权在各通商口岸停泊,若别国在沿海增开口岸,亦准俄国一律照办;俄国得在原有两国通商地点扩大贸易,对俄国“商人数目及所带货物并本银多寡”,不得加以限制;俄国得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并享有领事裁判权,俄国人若与中国人发生争讼,应由两国官员“会同办理”,在华俄人犯罪,按俄国法律判处;俄国东正教教士可“由通商处所进内地传教”,中国方面不得禁止;俄国在中国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今后凡中国给予别国的一切政治、贸易及其他利益, “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中国与俄国将从前未经定明边界,由两国派出信任大臣秉公查勘,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项和约之内”,这就为沙俄在“勘界”名义下进一步掠夺中国领土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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