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包山二号墓所出竹简文字作于本年前。

公元-284年 月份不详
湖北荆门包山二号墓所出竹简文字作于本年前。

包山二号墓所出竹简有“大司马綤骶以将楚邦之师徒以救郙之岁”字样。学者多认为“綤骶”即为楚灭越功臣昭滑,“救郙之岁”即为包山二号墓下葬年代。但王保玹却以为:“楚人淖滑即是杀死齐湣王的楚将淖齿,淖滑所救的‘郙’即是齐湣王临死前所在的莒县,而淖氏‘救郙’之岁即齐湣王奔莒之年,时为公元前284年。”其说见《论郭店楚简各篇的撰作时代及其背景——兼论郭店及包山楚墓的时代问题》。他首先结合《史记•秦本纪》《楚世家》《韩世家》《六国年表》等材料,证明公元前292年楚人不会有“救郙”举动,故包山二号墓下葬于此年之说亦不成立;其次从齐、韩、魏三国攻楚性质及“新蔡”地名不应当用“郙”字来代替,证明包山二号墓下葬于公元前303年意见也不具有更多可靠性。作者论证了“郙”当时并不属楚,并结合《战国策•赵策三》记载,否定了陈伟如下观点:淖滑有伐齐存燕图谋,陈璋壶铭文提到齐人“伐燕亳邦”,亳、郙两字可通假,从而可推断淖滑“存燕”即“救亳”或“救郙”,“救郙之岁”即是燕国陷于内乱之年(前316年)。王保玹认为淖滑图谋伐齐存燕之时应在公元前286年“灭宋,之后、公元前284年“伐齐”之事。“淖齿救莒一事就是包山楚简所记淖滑的‘救郙’。”证明了“莒”、“郙”可以通假,还从云梦秦简看白起拔郢之后楚郢文化角度,对自己观点予以论证(见《中国哲学》第二十辑《郭店楚简研究》专集。其引陈伟之说见陈著《包山楚简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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