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刑院

宋代复审刑案的中央机构。宋初刑部、大理寺专掌刑狱。太宗为防官吏巧诋诬陷,奸伪卖法,乃加强对刑狱事务的控制。淳化二年(公元991年),于禁中增置审刑院,设知院事,详议等官。凡刑案经大理寺与刑部裁断后,报审刑院复查,由知院事及详议官签署意见,再上报中书,奏请皇帝决断。至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改定官制,审刑院撤销,并入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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