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市

①民市的别称。包括官市结束后民间的自由贸易、月市(小市)等集市贸易以及贡使在馆驿与民间的贸易等,详“民市”(666页)、“月市”(373页)、 “贡市②”(993页)。 ②指被统治者禁止的私下贸易。中国历代一些统治者为了垄断茶马互市、马市贸易、食盐产销,或对敌对民族、政权实行经济封锁,禁止各族民间的自由贸易和走私,即使在开放※民市时,也严禁兵器交易。不仅一些汉族王朝实行封禁政策,一些少数民族首领也实行过这种政策,如三国时期鲜卑轲比能与东部弥加、素利等共盟誓,不得以马与内地贸易。但各民族之间,特别是农牧区之间,为了互通有无,往往突破官方的禁令,私下进行交易;各族商人也伺机进行走私贸易,获取厚利;敌对双方的官兵或为生活所迫,或为私利,也暗中出售兵器。经过各族人民的努力,或敌对双方和解,禁令或弛或废,私市便成为公开的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