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实

①唐代官府文书。属下呈上的牒、状之类,意为亲手书写有关某事的实况。如新疆出土上元二年(761)孝通牒云:“敕授文峻等补经二十年已上,有手实给牒任为公验者。”②唐代民户向官府申报本户家口、年纪、田地的文书。又称手实状、手状、户状。由里正收集,供官府编造户籍之用。今新疆吐鲁番出土唐初民户手实文书,除写有户主、家口、年龄、土地亩数与四至外,文末还有“若有虚妄,求受重罪”等保证词语。至唐后期,内容有所变化,出现只报土地的手实。③吐蕃、后唐、北宋和金曾仿照唐户籍制度,责成民户呈报手实手状。吐蕃与金代手实只报人口,后唐手实只报土地,北宋手实申报家口和全部家业,与唐制有所不同。参见“手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