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

清政府与朝鲜政府订立的条约。光绪八年八月二十日(1882.10.1),由直隶总督、署北洋大臣李鸿章督同津海关道周馥等人,与朝鲜政府使节金宏集等签于天津。凡八条。主要内容:(1)开放海禁,两国商船听其驶入对方通商口岸贸易,并准租地和赁房建屋;(2)边境上鸭绿江对岸的栅门与义州、图们江对岸的珲春与会宁等处,任边民随时往来交易,两国各于本境处所设卡征税;(3)禁止鸦片、药材和军器贸易;(4)两国派员驻对方通商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