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减

即连续减罪。唐律规定,对议章、请章、减章人物犯法者,例得减罪;但对一人兼此三种身份者,则只准按其最高身份(议章)减罪一次,不得累减。但此人所犯若为从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者,则得累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