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户

从事酿酒沽卖之人户。唐代有榷酒钱,即征纳酒户之专税。《旧唐书·食货志下》:“元和六年六月,京兆府奏:‘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一切随两税青苗据贯均率。’从之。”宋代规定:东京开封府(治今河南开封)、西京河南府(治今河南洛阳东)、南京应天府(治今河南商丘南)实行官府造曲,酒户缴纳曲钱和白糟糯米钱卖酒。其他人户也可向官府纳钱买酒引,于邻近酒户寄造酒曲。亦有酒户仗势自出引目,向人户强制售酒者。